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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5-07

区(县)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鼓励、支持、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坚定理想信念、传承传统美德、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文明礼仪等方面大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弘扬新风正气,激发奋进力量,努力形成讲文明、树新风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二、适用范围及媒介

    汕头市范围内的各类广告经营单位及利用自有载体参与公益广告宣传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均列为公益广告宣传主体。媒介形式主要包括:

   (一)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二)互联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

   (三)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及APP应用等。

   (四)户外广告媒介:立柱、墙体、路杆、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地名路牌、霓虹灯、灯箱、招贴、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和城市广场等。

   (五)其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楼宇电视、车载电视、候车(机)室、影剧院等。

    以上广告媒介的发布单位应当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上等为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而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及其他宣传任务提供优先保障。

    三、宣传内容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益广告宣传主线,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从国家层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

   (二)形势时政类。主要围绕一定时期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精神以及全市中心工作等上级指令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三)城市形象类。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主要内容,结合城市形象、城市精神、社会管理、城市文化、先模人物等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四)生态文明类。重点围绕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循环利用、动植物保护、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内容开展公益广告专题宣传。

   (五)公共服务类。从公众视角出发,选取群众关注的、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广告主题开展宣传,包括法治建设、廉洁勤政、志愿服务、孝老爱亲、邻里守望、移风易俗、文明旅游、勤劳节俭、公共文化、卫生健康、人口计生、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爱心救助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接地气、近民心,在潜移默化中增进社会共识,传播文明、引领风尚。

   (六)应急类。主要围绕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公益广告宣传。

    四、职责任务

   (一)公益广告活动在上级和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党委宣传部门指导协调下开展,工商、文广新、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经信、网信、财政、教育、公安、商务、体育、卫计、旅游、城管、司法、报社、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开展相关工作。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重大主题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重要场所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和公益广告刊播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大堂、会议室、大院围墙或栏杆、楼道、电梯等地方都必须因地制宜设置创文公益广告,积极营造共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氛围。

   (三)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公益广告宣传的浓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公益广告的发布标准要按照《汕头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二)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企业在设计、制作和发布冠名公益广告时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布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三)公益广告宣传内容由各刊播单位自行制作或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无偿提供。市文明办建立的公益广告作品库可以供各类媒介无偿选用。同时鼓励行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设计制作公益广告,供广告发布媒介择优选用。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拥有相关权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应事先与公益广告作品权益人依法解决有关权益的归属问题。

   (四)户外公益广告必须观点正确、主题鲜明、用语规范,做到完整、美观、安全,灯光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的有关规定。带有时效性的户外公益广告(包括重大社会活动宣传),在发布期内,广告发布单位需对发布的广告画面进行维护,防止破损、脱落、褪色等现象出现。发布期满后,由市城管局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及时清除或更新内容。

   (五)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评选、推展活动,对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批评、劝诫,责令改正,有权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

   (七)各区(县)的公益广告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汕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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