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

汕头市公益广告扶持和奖励项目评审办法 (试行)

2018-05-07

    为促进我市公益广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对公益广告事业的扶持力度,全公益广告的激励引导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以提供资金、技术、创意、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提高公益广告创意水平和创作水准,提高公益广告的感染力、号召力影响力,根据中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2018年起,每年评选一次公益广告扶持奖励项目。扶持奖励项目覆盖公益广告作品创意、制作、刊播和管理的全过程。

扶持项目设平面类(含报刊类)优秀作品、广播类优秀作品、影视类(含动画类)优秀作品、新技术类优秀作品、优秀刊播机构等5项。对获得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助和补助。

    评选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汕头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公益广告创意、制作、刊播和管理的机构或个人,均可申报扶持奖励项目。

第三条 扶持奖励项目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鼓励公益广告制作机构和创作人员勇于创新、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水平;鼓励公益广告刊播机构加大传播力度、创新传播模式,不断扩大传播范围;鼓励管理部门做好顶层设计、精心组织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监管、做好引导服务,促进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媒体主动落实、择优进行资助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四条 扶持奖励项目评审工作由汕头市文明办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征集。设立公益广告扶持奖励项目评审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和集体评审,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实际出发确定扶持奖励项目最终数量。

第五条 评选优秀作品扶持奖励项目要坚持以下标准: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能够反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弘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讲文明树新风,传递文明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雷锋精神,宣传诚实守信,培育勤劳节俭观念,传承孝道和敬老风尚,倡导文明礼仪、文明旅游、文明交通,宣传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2要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导向正确、创意新颖、表现丰富,既继承传统文化、又体现时代精神贴近大众审美情趣,突出汕头人文特色。充分发挥不同传播方式的公益广告优势,在形式创意、技术创新、表现手法等方面与时俱进、推陈出新,避免口号式、标语式、说教式的空洞宣传,使人爱看爱听、乐于传播分享。以生动活泼、引人入胜的公益广告形式传播文明、引领风尚。

第六条 评选优秀传播机构扶持奖励项目要坚持以下标准:

         1、发挥刊播机构的主体功能,做好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刊播等相关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公益广告策划、创作、刊播机制,刊播数量较多,落实 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任务较好,引领社会风尚,在全行业形成示范效应,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积极社会影响。

         2、积极培育公益广告管理和创作人才,打造一批群众喜闻乐见、有影响的好作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公益广告制作,拓宽作品来源。

         3、立足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自媒体、户外广告等媒介特点,结合并发挥新兴媒体、自媒体传播优势,丰富刊播和展示平台,创新刊播和展示形式,形成宣传声势。

第七条 项目申报。机构或个人根据每年评选具体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公益广告,必须是评审年度内创作并在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和建筑围挡、户外荧屏、公交站、宣传栏、户外广告牌等社会媒介首次刊播发布的公益广告作品,或已与刊播单位签订采用协议,尚未公开刊播的作品。一件作品只可申报一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申请优秀作品扶持项目,可以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个人名义申请。

         2、申报优秀刊播机构扶持项目的刊播机构,应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本市各级报纸、期刊、各级电台、电视台或经由市文明办批准的部门、企业

评审年度起止时间按照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项目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开展初审推荐工作。

        1、各区(县)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所辖区域内扶持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并向市文明办推荐,报市评审委员会终审。

        2、市文明办负责受理市直属单位、刊播机构扶持项目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和报市评审委员会终审。

    各单位每届推荐的同一类别的优秀作品不超过3件。各和市直属单位推荐的优秀刊播机构不超过2个。

第九条 项目评审。由市文明办组织新闻传播、广播影视、广告、美术、创意设计专 家与公益广告创意、制作、刊播和管理有关的专家,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推荐的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评审委员会需完成对所有通过初审项目的终审工作。终审时,评委会在认真审阅初审合格项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标准打分,并分别列入个类别。

第十条 市文明办负责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报市文明委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年度拟扶持项目名单在市文明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由市文明委正式予以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及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文明委每年从创文工作经费中安排一定扶持资金,用于评选确定扶持项目并给予资助。扶持奖励项目数量及资金视评选的实际情况而定。以制作机构、个人名义通过刊播机构申请获得的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由刊播机构代领并发放给制作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对评选确定为扶持项目的,在该年度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市文明办具有使用权,统一纳入汕头市公益广告作品资料,无偿提供给全市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站、各类社会媒介免费刊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获取扶持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谋取其它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用于公益广告的创意、制作、刊播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