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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2018-06-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文明村镇创建,加强文明村镇管理,推动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明镇、文明村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群众广泛认可的先进镇、行政村,是由各级文明委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是全民共建文明城市的重要载体,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

第四条  市级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为重点,提升乡村文明程度,丰富乡村文化内涵,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形成以城带乡、城乡共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局面,为我市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作出贡献。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是各地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要把文明村镇创建纳入本地区工作规划和考核内容,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

第六条  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文明村镇创建标准和负面清单,对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考评、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  精心组织基层镇、村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镇、村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条  建立健全长效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重视群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文明村镇评选实行择优推荐制度,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原则上定在当年的第四季度,由市文明办组织评选。

第十二条  凡符合文明镇申报条件的建制镇均可申报文明镇,符合文明村申报条件的行政村均可申报文明村,涉农社区文明创建参照文明村申报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文明村:

1. 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和违法;

2.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4.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5. 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非法宗教活动或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极不相符的其它事件;

6. 未获得市级卫生村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文明镇:

1.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和违法;

2.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4.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5. 违反国家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政策以及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6. 发生影响恶劣的“黄赌毒”案件、非法宗教活动或与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极不相符的其它事件;

7. 未获得市级卫生镇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各区(县)文明办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按照推荐指标择优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市文明办负责整理汇总名单后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公示后提交市文明委审定,审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市级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各区(县)文明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检查、督促、指导创建工作,完善管理档案,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市文明委对获得称号的市文明村、文明镇进行动态管理,如出现《汕头市文明创建工作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的有关问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文明村、文明镇称号;对于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十八条  市级文明村镇如出现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情况,应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备案;原村镇撤销的,文明村镇荣誉称号自然取消;原村镇合并或分立的,需经市文明办进行审核后,作出继续保留、降级或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