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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热点难点】在汕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或将罚款!

2020-07-28

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于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效解决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经修改和完善,7月27日上午,《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以保法规纳民意接地气,更好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在促进文明行为中的作用。



精简条文


《草案修改稿》打破《草案》的分章设置,精简条文,将倡导的文明行为“正面清单”,提炼为公共秩序、公共环境、生态环境、交通安全秩序、社区和谐、网络文明、文明旅游、文明观赏、文明就医、文明就餐等十六个方面,删除了与上位法相重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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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制度: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


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重点治理,是本条例的核心制度之一。《草案修改稿》列出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区域和社会噪声等方面的十四项不文明行为,创设了执法清单公开制度,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同时,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或将罚款


为了做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草案修改稿》对法律责任作出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鉴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突出问题,《草案修改稿》对此增加罚则规定,提出——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以外乱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占用绿地的,按照乱停放占用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占用道路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道路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电动助力车)使用人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不得违规停放,妨碍正常通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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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敏、郑煜坤  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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